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宿州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405,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1300MA2MR7EN4G(1-1)。
法人代表:姜涛,身份证号: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艳虹,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申请人:赛买提·艾买尔,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赛买提·艾买尔在名下的银行存款3117元予以冻结。自愿丁立前以其所有的名下×××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赛买提·艾买尔在巴州范围内的银行存款3117元,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
二、查封担保人丁立前所有的×××号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
案件申请费51.17元,由申请人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吐尔逊古 力·艾沙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艾丽米努尔·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