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沂鑫贝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92903387,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玉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成,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青,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宿迁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YXNBP78,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洪其雷。
审理经过
关于临沂鑫贝塑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2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迁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沂鑫贝塑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310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13执31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264号裁决书],由泗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张大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俞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