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菱,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奕政,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芜解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98号B栋二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安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睿,北京海润天睿(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北京海润天睿(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秦菱、郭奕政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芜解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解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773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诉称秦菱上诉称,秦菱与北京鹫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鹫晏公司)无任何名义与事实上的法律关系。非该公司股东。秦菱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潜江市,秦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郭奕政上诉称,郭奕政与鹫晏公司无任何名义与事实上的法律关系。非该公司股东。郭奕政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秦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芜解公司对秦菱、郭奕政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芜解公司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由,主张秦菱、郭奕政作为鹫晏公司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鹫晏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芜解公司所在地系其主张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芜解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秦菱、郭奕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秦菱、郭奕政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黄 粲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胡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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