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永某 法定代表人:孔某,职务: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系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职工。 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系刘某妻子。 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永某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查封被申请人刘某、王某名下相当于700000元的房产(永靖县XXX4号楼1单元23层1232室,永靖县XXX4号楼2层4-17号商铺)。担保人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保函(编号:永农信财保第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刘某、王某名下相当于700000元的房产(永靖县XXX4号楼1单元23层1232室,永靖县XXX4号楼2层4-17号商铺)。 案件申请费4020元,暂由永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尚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