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