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工业园长富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小兵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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