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菏泽市郡城县。
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菏泽市郡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以与被告张某、李某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永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五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