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铭,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8栋。 法定代表人:冯兴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本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本案执行标的5263097.95元,其中本金430万元,利息880067.95元,仲裁费13400元,处理费500元,律师费15682元,执行费53448元。经双方协商以物抵债已履行完毕4383030元,尚有利息880067.95元未履行。对剩余债务,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公司同意撤销执行申请,现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5执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 维 审判员 刘学勇 审判员 骆殿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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