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川市×××××××××××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张富聪,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该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440××××××××××××911 被告:许土权,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13 原告吴川市×××××××××××民小组诉被告许土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所有的10亩耕地,并返还和恢复该耕地原状给原告耕种;二、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损失(每年每亩稻谷以600公斤计算)给原告,2017年10月至2021年5月约(19200公斤稻谷)约28800元;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耕地属原告所有的事实。位于吴川市×××××××××××的山塘垌10亩耕地属原告村集体所有,自解放前后一直由原告耕种至今,从来没有与邻村发生过权属争议。原告持有吴川市(县)人民政府于1953年6月15日颁发的涉案土地权属证书(见附件)。2017年3月3日,原告将涉案约10亩耕地中将8亩耕地发包给本村民小组成员张富聪经营,与张富聪签订了承包土地(耕地)经营合同书,并由吴川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张富聪的吴府农用地[2017]第440××××××××××××003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此可见,被告经营渔塘的土地属于原告山塘垌的耕地。被告应当依法停止侵害原告耕地,并依法返还该耕地和恢复原状给原告耕种。2019年6月,被告请来推土机将位于吴川市××××××委会原告山塘垌的土地推塘养鱼,经原告阻止无果。接着又经吴川市塘缀镇政府调解也无果。吴川市塘缀镇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塘缀【2019】第045号《园岭仔村与大环村山塘纠纷调解会议纪要》。园岭仔村干部、代表反映:①有1982年颁发的岭权证,岭权证的面积包含该山塘的面积;②山塘建成于1956年,由园岭仔村民在耕地上开挖建成;③山塘水被作为灌溉用,一直处于园岭仔的有效管理;④水库征用山塘边的征地款发放给园岭仔村;(有补偿清册表)⑤2016年将山塘租给志埇许土权使用,有签订协议。大环村干部、代表反映:①有2018年的土地确权证明;②山塘的前身是大路村的鬼地(荒废地);③大环村的群众在山塘耕种约20年;④水库征用山塘边的征地款17万元发放给大环村。庄天强总结:园岭仔村提供的1982年岭权证已过期,但能说明在1982年以前,山塘属于园岭仔村。在1982年以后,山塘的权属是否出现变更或转移,需要两村再提供新的证据。”上述会议纪要遗漏了原告新提供的吴川市人民政府于1953年6月15日颁发给原告的土地权属证书;遗漏了吴川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张富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上述塘缀镇政府处理无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无法解决,导致助长被告强行推塘养鱼。但原告总是抱着与被告和解解决,和睦相处这对双方的生产和生活都有好处。故,原被告的争议问题一直拖延至今,致使原告为此损失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据此,被告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据此,被告依法应当将侵害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再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被告将原告涉案土地推成渔塘,破坏了农田耕种。故,被告依法应当将涉案渔塘恢复回原来的耕地给原告耕种。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合法合理。被告自2019年5月将原告的涉案土地推成了渔塘,致使原告每年都损失10亩耕地的稻谷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据此,原告以每年每亩收入稻谷600公斤计算损失由被告赔偿给原告,这是合法合理的。综上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除在民事方面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外,在刑事方面依法已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破坏种植条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此举已构成犯罪,原告应当起诉追宄被告的刑事责任。但原告为了先取回涉案的农田耕种,赔偿损失,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特先以民事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因被告于2019年8月在原告山塘垌(又名二岭山三岭山中间)的耕地推塘养鱼,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权属,经原告制止和吴川市塘缀镇政府处理无果;又经双方至今持续进行多次协商解决都无果。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四)、(五)项规定,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四)、(五)项规定,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权属,纠纷经吴川市塘缀镇政府处理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但原告未能提供可直接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权属的证明文件。从提供的《园岭仔村与大环村山塘纠纷调解会议纪要》塘缀【2019】第045号来看,其中内容显示:“2019年6月18日上午,塘缀镇副主任科员庄天强在镇府三楼主持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大洋村委会园岭仔村与三丫村委会大环村关于山塘权属纠纷问题……”说明涉案的土地,村与村之间存在权属争议,并且该争议已由政府部门介入调处。虽尚未最终确权,但权属主张方可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土地确权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有争议的土地权属进行确权。故涉案纠纷实质为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川市×××××××××××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件本诉受理费520元,原告吴川市×××××××××××民小组已预交,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 曦 人民陪审员  邱春艳 人民陪审员  黎康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诗颖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