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城角街672号西城国际保险产业园A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A6CAB51。
负责人:李美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告:王学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高新区昌明大街699号兆华中等专业学校大门北邻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77352606P
负责人:焦玉川,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与李斌、王学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因被告方已支付涉案款项,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担负。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宗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