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白中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桂荣与被告张寿军、白中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姜桂荣请求法院:1、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10000元并给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21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3500元。经追要仅给付部分利息,于2021年2月6日给原告打下借条一张。原告多系追要,被告无力偿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寿军、白中侠于2021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姜桂荣利息5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9月30日前分别偿还原告姜桂荣利息13500元,共计偿还利息32000元。

二、被告张寿军、白中侠自2021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姜桂荣借款75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还清,共计200000元。如果被告不能按约定按期偿还,需每月给付3500元利息。

三、诉讼费等费用共计4112.5元,被告张寿军、白中侠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姜桂荣。

四、如果被告张寿军、白中侠对以上几项约定有任何一次未足额按期履行,原告姜桂荣可以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姜桂荣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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