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人: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兼被申请人张某3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申请人:张某3,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二被申请人的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北京大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布丁,北京大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张某3起诉被告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张某1、张某2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王某、张某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并以张某2在xx银行的14万元定期存款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0)京0109民初17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王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张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银行存款500 000元;二、冻结张某2在xx银行的存款140 000元(账号×××)。

被告辩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王某名下的多家银行账户,王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解除对其常用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现张某1、张某2同意解除对王某xx银行账户(账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王某xx银行账户(账号×××)存款500 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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