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商德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常郭镇故县。
被申请人:河北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南兴顺街西。
负责人:谢宏泽,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商德臣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海兴县内自行搭建的钢结构岩棉复合板材质的净化车间,保全金额56229.05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海兴县内自行搭建的钢结构岩棉复合板材质的净化车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82.29元,由申请人商德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