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博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小明网络科技(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A2、A3、A4号楼22层2211室。
法定代表人:黄怀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华,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市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杨博闻与被告小明网络科技(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明网络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博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辉,被告小明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华,被告淘宝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杨博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付因不能交付型号为 116613LB-0003劳力士潜航者系列九成五新的手表而造成的损失 127 3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5 000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0日,原告通过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从小明网络公司开办的小明奢侈品拍卖店以12 800元的价格拍得一块型号为 116613LB-0003劳力士潜航者系列九成五新的手表,并依据淘宝网交易规则即时交付了12 800元拍卖款,但小明网络公司拒不履行交付义务。淘宝网络公司答复称卖家可支付15
000元违约金,不能保证卖家必须履行交付义务。原告认为,小明网络公司没有依照拍卖规则及时交付拍卖标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淘宝网络公司作为阿里拍卖平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本身也获得利益,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小明网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原告也仅支付了12
800元,要求我方赔付127 300元明显过高,没有依据。
被告淘宝网络公司辩称,1.本案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关系,淘宝网络公司并非涉案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方,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方,不应承担合同义务。2.淘宝网络公司已尽到自身义务,并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3.纠纷发生后,淘宝网络公司依据平台相关规定返还了原告保证金,并告知可获得相应赔偿,但是原告拒绝以赔偿方式解决纠纷,故该赔偿金仍处于冻结状态。综上,淘宝网络公司并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淘宝网络公司系taobao.com(以下称为“淘宝网”)的经营者。2020年3月19日23:54,杨博闻向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缴纳保证金3000元。2020年3月20日00:15,杨博闻通过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以12 800元的价格,从小明网络公司运营的网络店铺“小明奢侈品拍卖店”中拍得劳力士手表(以下简称涉案手表)一块,并支付了价款。2020年3月20日00:16,阿里拍卖平台向杨博闻退还了3000元保证金。小明奢侈品拍卖店对涉案手表的描述为:品牌劳力士,潜航者系列,型号116613LB-0003,新旧程度9.5新,机芯类型:自动机械,表径尺寸:40MM,表壳材质、表带材质:精钢/18K黄金,表扣样式:折叠扣,表镜材质:人工合成蓝宝石水晶玻璃,表底样式:密底,腕周170MM,市场价127 300元。小明网络公司以其并不实际持有涉案手表为由至今未交付。2020年4月1日,小明公司的员工与杨博闻进行电话沟通,表示愿意赔付5倍保证金,并退还拍卖款,杨博闻不接受上述方案。淘宝网络公司就赔偿问题亦与杨博闻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未向杨博闻赔付。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各方均表示不申请对涉案手表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提示条款约定,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淘宝达成一致,成为淘宝平台“用户”。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2.2补充协议 由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您与淘宝签署的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并不能完整罗列并覆盖您与淘宝所有权利与义务,现有的约定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因此,淘宝平台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正常、淘宝平台规则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使用淘宝平台服务,视为您同意上述补充协议。淘宝网阿里拍卖·珍品页面显示的《珍品拍卖争议处理规范》载明,买卖双方在阿里拍卖平台珍品频道交易发生争议,适用本规则。本规则自2019年12月23号开始公示,2020年1月1日开始处理的交易按照此规范执行……2.成交不卖 合作机构成交不卖,妨害竞买人权益的:(一)返还竞买人参与竞拍时锁定的保证金,并从合作机构经营保证金中划扣相应比例的金额至竞买人支付宝账户用以赔付竞买人,具体赔付比例如下:类目
除汽车/房产以外的其他类目,每笔订单竞买人锁定的对应拍品的保证金数额的5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博闻、小明网络公司在注册成为淘宝会员时与淘宝网络公司依法缔结有《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前述平台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阿里拍卖平台系淘宝网络公司为淘宝注册会员提供的拍卖交易服务场所,淘宝会员在阿里拍卖平台因交易服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珍品拍卖争议处理规范》等相关补充协议的调整。杨博闻通过阿里拍卖平台向小明网络公司拍得涉案手表,但小明网络公司未依约发货,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珍品拍卖争议处理规范》约定,除汽车、房产以外的其他类目,成交不卖的,每笔订单赔付比例为竞买人锁定的对应拍品的保证金数额的5倍。杨博闻在进行涉案手表拍卖前,向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缴纳保证金3000元,故杨博闻要求小明网络公司支付15 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小明网络公司主张该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本院予以调整,但在与杨博闻的通话过程中,小明网络公司已经做出同意赔偿5倍保证金的意思表示,且其并未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对于小明网络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珍品拍卖争议处理规范》规定,合作机构成交不卖,妨害竞买人权益的,淘宝网络公司从合作机构经营保证金中划扣相应比例的金额至竞买人支付宝账户用以赔付竞买人。淘宝网络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约定的赔付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于杨博闻要求淘宝网络公司支付15 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杨博闻主张小明网络公司在涉案手表的拍卖页面上标明的市场价值为127 300元,故要求小明网络公司、淘宝网络公司赔付因不能交付涉案手表造成的损失127 3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二手商品的个体情况存在差异性,其价值需要结合使用环境、维修保养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评估认定,小明网络公司标注的涉案手表的市场价并不能直接等同其实际价值。杨博闻仅为涉案手表支付了12 800元拍卖款,在未举证证明涉案手表的实际价值超过拍卖款金额或淘宝平台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的情况下,却主张高出拍卖款近10倍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本院实难支持。据此,杨博闻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经本院询问,杨博闻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要求解除合同,亦不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返还12 800元拍卖款,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各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小明网络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杨博闻支付违约金15 000元;
二、驳回杨博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杨博闻负担2971元(已交纳),由小明网络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曹 蕾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