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庭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思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启因与被上诉人黄庭安、郭思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杨启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庚华 审 判 员 黄 奔 审 判 员 陈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露露 书 记 员 廖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