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被告:代志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新军与被告代志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志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新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代志涛立即支付工程款65000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代志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代志涛将其承包的道桥和护子潭建筑工程的内外墙油漆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吴新军承建,双方对工程价款等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外墙每平米50元,内墙每平米20元。工程完工后,吴新军将工程交付给代志涛。2019年4月20日,双方经结算,代志涛应支付工程款124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该笔工程款于六月底付清。后代志涛仅支付部分款项,于2019年7月11日出具了一份保证,承诺七月底付3万,余款8月付清。其后,代志涛再次未按期付款。2020年6月25日,代志涛重新向吴新军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结此2020年6月25日,欠吴新军工程款85000元,该笔欠款计划6月份还5000元,7月25日还20000元、8月25日还30000元、9月25日还清余款30000元,如果没按时还款,每月按叁分付息。后代志涛仅支付20000元,余款65000元再次借故予以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代志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吴新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欠条1张,内容同诉讼请求中所述;3、微信聊天及通信记录一组。
本院查明
代志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吴新军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依法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吴新军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依法成立的口头承揽合同(协议)受法律保护。吴新军依约交付了成果,代志涛应依约给付报酬。代志涛未如约支付报酬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为月息叁分过高,但代志涛在诉讼中提出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代志涛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吴新军支付所欠工程款65000元及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代志涛负担77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