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师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兴沟林业局工人,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陶相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袁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陶艳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汪清县第四中学教师,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师斌与被告陶相东、袁春玲、陶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师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师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师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张师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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