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
被执行人: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樊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樊某某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樊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