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被告:王绍华,女,汉族,住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  清  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佳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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