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华福,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谢昌富,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谭政,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华福、谢昌富与被执行人谭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谢华福、谢昌富申请执行的依据(2020)黔062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仅确认了财产所有权,并未明确给付义务人和给付内容。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谢华福、谢昌富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