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曲靖丽源机电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万宇国际商贸城A14-2幢1-5、6号。 法定代表人:卢之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红飞。 被执行人:罗平坤泰矿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3240569928971,住所地罗平县阿岗镇木冲格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永。 被执行人:杨永,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曲靖丽源机电有限公司与罗平坤泰矿业有限公司、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平坤泰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永承诺每月履行1万元,现已履行3万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吕征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