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洛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旭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科莱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桥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义务人无锡科莱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退还权利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受理费250元。因义务人无锡科莱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无锡科莱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开户信息,因未冻结到存款,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四、通过委托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锡科莱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桥路1-1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称实地调查属于传统查控,不在最高法院规定的委托范围内,故不予办理,因在疫情期间,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实地调查。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作出了(2021)豫0391司惩395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无锡科莱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斌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8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无锡科莱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史建榕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