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凤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岚县人,现住, 被告:杨兰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岚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乔凤军诉被告杨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兰珍送达地址不能送达。我院于2021年6月24日又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提供杨兰珍的详细送达地址,或者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在2021年6月26日收到该通知后,至2021年7月16日仍未提供被告杨兰珍的详细送达地址或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法院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当然包括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如当事人送达地址不明的,原告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查明,以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但原告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未向法院提供被告杨兰珍的详细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乔凤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退还原告乔凤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五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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