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淑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青岛三和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7739671X1。 法定代表人:刘加福 被告:王鹏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袁淑静与被告青岛三和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鹏霄、何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袁淑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淑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慧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