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岗市工农区广信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8委成龙小区**楼****。
经营者:王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工农区广信装饰材料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系该商店会计。
被告:孙月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扶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工农区广信装饰材料商店诉被告孙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岗市工农区广信装饰材料商店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