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春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玫瑰娇人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55号二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培绮,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与北京玫瑰娇人美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腾退并交还给申请人。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划扣被执行人22,763元,已发还申请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金柯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刘 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