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庆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召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现住平定县。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本县。系单位员工。 被告:孙鸿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孙鸿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斌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