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驻马店市尚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盘古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兰。
被告:张凤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市尚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尚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驻马店市尚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