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阳亿鑫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52号1-12-6。
法定代表人胡继花。
被申请人: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沈阳亿鑫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李军林为申请执行人一案中,申请人沈阳亿鑫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沈阳亿鑫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