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申请人:牛小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申请人:查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牛小林、查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牛小林、查秀琴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牛小林、查秀琴财产或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承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