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秦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强强,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嘿唛量贩歌城,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南侧千秋时代广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1MA2Q648761。 经营者:金中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嘿唛量贩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天长市嘿唛量贩歌城及其经营者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