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南亿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龙勇。 被告: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松与被告湖南亿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松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亿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松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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