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南亿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龙勇。 被告: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松与被告湖南亿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松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亿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松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