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庆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李正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庆锋与李正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正杰应偿还李庆锋借款16100.00元。因李正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庆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出具收条证实收到被执行人转款3000.00元,剩余案款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正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0521执1111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非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舒 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元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