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宁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汪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宁海与被执行人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汪聪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汪聪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汪聪在本院还有多起案件在执行,均没有执行完毕。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汪聪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21年7月26日,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吴宁海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吴宁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