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思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申请执行人:王自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执行人:段胜礼(曾用名:谢恩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处云南省腾冲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邵思官、王自仙与被执行人段胜礼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段胜礼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03月0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邵思官、王自仙进行全额司法救助(已支付2000元),救助金额为人民币292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云05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中“段胜礼赔偿31257元(已支付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乐永宏 审判员 张晓刚 审判员 李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