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志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崇州市蜀辣居鲜货老火锅,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南路59号1栋4层。

经营者:李正国。

被告:陈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李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蒋其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志琴与被告崇州市蜀辣居鲜货老火锅、陈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李正国、蒋其红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赵志琴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琴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志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志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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