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彩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黄雪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霞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钟锦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安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彩玲与被执行人黄霞飞、黄雪飞、钟锦焕、安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实际扣划被执行人黄霞飞、黄雪飞、钟锦焕、安勇名下存款共计313406.57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罗彩玲名下账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罗彩玲的意见,其表示要给予被执行人相应的履行宽限期,请求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既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桂0502执40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钟新友
审 判 员 陈 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大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