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献县丹江建筑器材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王尧京村。
经营者张明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男,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献县丹江建筑器材销售部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献县丹江建筑器材销售部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已与被告和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献县丹江建筑器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原告已预交),由献县丹江建筑器材销售部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康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段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