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卓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陆川县,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韦雅婷,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5月7日

开庭日期2021年3月10日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向原告所借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9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借期10天,原告收到被告亲笔所写《借条》一张。2019年1月2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本金和利息,严重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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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查明事实2019年1月19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为生意周转,现收到出借人:吕卓夫(身份证号:4509221993××××××××)以现金出借的¥1400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借期10天,2019年1月29日到期本金还清。借款人韦雅婷(身份证号:×××1368),借款日期2019年1月19日。韦雅婷在该借条落款处签名并按捺手印。2019年1月19日、1月25日,原告分别通过支付宝账号向被告转账5800元、400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部分借款是通过现金给付的方式给付给被告,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遂引发本案。

本院意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由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4000元,提交了《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其主张。据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共计转款9800元给被告,对于该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剩余部分借款系通过现金给付的方式给付给被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该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韦雅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卓夫返还借款本金9800元;

二、驳回原告吕卓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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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韦雅婷负担105元,原告吕卓夫负担45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鲍 放

人民陪审员 廖 萍

人民陪审员 易 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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