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顺风路**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铜陵运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松镇人民**路井湖大市场**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红波,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路**段**号8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宏,公司经理。
被告:钱红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梁志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运洋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钱红波、梁志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