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汉辉,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粤162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汉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执行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30年8月1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因罪犯王汉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认为,罪犯王汉辉在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汉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汉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5次,另考核分269分。累计2次共扣4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汉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