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荣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现暂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宵,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苏裕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荣君与被执行人苏裕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3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荣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苏裕其向申请执行人王荣君支付货款35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苏裕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裕其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宁德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苏裕其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荣君。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苏裕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483执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沈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