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原告晏明与被告李楠、李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云2524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云2524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应由被告李继华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晏明承担40%的责任。”补正为“应由被告李继华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晏明承担30%的责任。”;综上部分“剩余部分81085.37由原告晏明自己承担。”补正为“剩余部分81085.37元由原告晏明自己承担。”
审判员 王燕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