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张村。
被执行人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现住邢台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现住邢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谷某某与魏某、李某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冀0130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魏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谷某某借款本金108306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5元,诉讼保全费1087元,由原告魏某、李某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在邢台市房产一处,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谷某某申请暂缓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其它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谷某某尚未偿数额为110676.5元。
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谷某某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2021)冀0130执恢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