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伟格,女,****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左菊堂,男,****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高新区。
被告:左立勇,男,****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伟格与被告左菊堂、左立勇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李伟格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伟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伟格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1元减半收取计2465.50元,由原告李伟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