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煊,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望,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大连瑞佳口腔诊所医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曦芹(汪某女儿),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仪,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东北师范大学学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芬(姜某2母亲),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蕾,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1与被告齐某、汪某、姜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姜某2、汪某亦撤回其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58元(原告姜某1已预交29184元、被告汪某预交1376元、被告姜某2预交9298元),由原告姜某1负担14592元、被告汪某负担688元、被告姜某2负担4649元,退回原告14592元、退回被告汪某688元、退回被告姜某24649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莹 人民陪审员 苗 丽 人民陪审员 张荣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彦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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