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相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薛秀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相臣与被执行人薛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