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黄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汩罗市。

审理经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黄达林犯贩卖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211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达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达林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6154.97元,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5360.06元,本院均已依法司法扣划,扣除执行费523元,剩余款项40992.03元已汇入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6月21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保险的缴存情况,于2021年6月22日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0元,已执行到位40992.03元,剩余申请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昀

审 判 员  刘祥宇

审 判 员  张轶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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