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茉莉花开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3号滨江优谷A1商务楼S区4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山山,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甜与被告河北茉莉花开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