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立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系原告刘立君的妻子),****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南领茗筑96栋12号公建房。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君诉被告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君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立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3.5元,由原告刘立君负担。